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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義網北京8月7日電(記者 林平)歷時近一年,曾被業界喻為 “3B搜索大戰”升級版的百度訴360違反Robots協議案暫時畫上句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作出一審宣判,認為被告奇隨身碟虎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應該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70萬元。與此同時,法院駁回了百度公司有關“商業信譽損失”的訴求。
   “Robots協議”爭議難隨身碟辯 360:司法判決將影響行業格局
  2013年10月16日,百度以360違反其設定的“Robots協議”抓取、複製其網站內容為由將對方告上法庭,索賠1億元人民幣。其間,360公司提出反訴,狀告百度濫用Robots協議、設置歧視外接式硬碟性條款和“強制轉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百度公司認為,Robots協議是國際通行的行業規則,大量網站通過Robots協議規範搜索引擎的抓取行為,目前國內已有超過1億的站點使用了Robots協議禁止搜索引擎的抓買房子取。此外,國際知名搜索引擎如谷歌、雅虎、Bing,國內知名搜索引擎百度、搜狗、搜搜等均遵守Robots協議。
  360方面對此表示,百度利用Robots協議,實際上是為了通過設立競爭壁壘維護其壟斷地位,百度利用歧視性條款限制360搜索的記憶體發展,表明上看是知識產權問題,實際上是不正當競爭,有損公眾利益。
  此案一審開庭期間,奇虎公司代理律師王家璐曾在庭上坦言,有關Robots協議效力爭議多時,該案的司法判決將影響行業格局,“百度濫用Robots協議的行為如果被司法判決確認並保護,將給中國互聯網搜索引擎服務行業的發展帶來極為不利的影響,並將嚴重損害互聯網用戶利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教授曾撰文建議,法院在審理涉及此類爭議案件時,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法規、規章可依循,那就按大家都遵守的行業慣例確定的規則。“既然互聯網行業都遵守Robots協議,就應該把它看作行業慣例,在民事法律的適用中就有習慣的效力。”楊立新認為,不遵守Robots協議約定的規則理應是侵權行為。
   法院首肯“Robots協議” 1億訴求縮水至70萬
  記者獲悉,北京一中院於今天上午針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Robots協議被認定為搜索引擎行業內公認的、應當被遵循的商業道德,被告奇虎公司在推出搜索引擎伊始階段沒有遵守百度網站的Robots協議,其行為明顯不當,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不過,法院同時指出,在本案中,當被告推出搜索引擎之後,尤其是當原被告雙方爭議短時間內快速升級,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已經積極介入調處,被告明確表示希望抓取原告網站內容的前提下,原告既沒有充分闡明如此設置Robots協議的理由,又拒絕修改其Robots協議,原告所訴求的禁止被告抓取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基於此,法院最終認定被告奇虎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被告自其搜索引擎推出伊始至《自律公約》簽訂之日期間的行為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應該對原告予以賠償。
  此外,由於原告並未指出被告的不當行為給原告造成了何種商業信譽上的損失,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奇虎公司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70萬元,駁回百度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Robots協議糾紛應以協商解決為主
  “互聯網行業的競爭不應該採取“以牙還牙”的方式解決糾紛,而是應該在法律框架內解決問題。”法院認為,鑒於互聯網行業,尤其是搜索引擎行業的現狀,搜索引擎服務商與網站服務商或所有者關於Robots協議產生糾紛時,應當遵循“協商--通知”程序,“緊急情況下可以採取諸如訴訟、申請行為保全等法律措施予以解決。”
  據瞭解,法院提出的關於“協商-通知”程序,即在搜索引擎服務商認為網站Robots協議設置不合理時,應當先向網站服務商或所有者提出書面修改Robots協議的請求,網站服務商或所有者不同意修改Robots協議的,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書面、明確的提出其拒絕修改的合理理由,如搜索服務商認為網站服務商或所有者提出的合理理由不成立的,雙方可以由相關行業協會調解和裁決。
   何為Robots協議
  Robots協議全稱為“網絡爬蟲排除標準”,俗稱爬蟲協議、互聯網搜索協議等,形成於1993年、1994年前後。它用於規範網絡爬蟲的行為,網站通過Robots協議告知爬蟲哪些頁面可以抓取,哪些頁面不可以抓取。
  2012年11月,中國《互聯網搜索引擎服務自律公約》首次將遵守Robots協議的規定納入實質性條款,確定了Robots協議作為行業規範的地位。不過,現實的情況是,Robots協議並非成文行業規範,尚未升級到規章制度層面。  (原標題:百度訴奇虎違反Robots協議案宣判 原告勝訴獲賠7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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